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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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在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四年七月二日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三)地下管线成果表;(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计划安排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各专业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未交由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予接收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予以接收的;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接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未按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


  (四)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上网公布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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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7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为规范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信用合作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信用合作的健康发展,使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的融资优势有机地结合,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是指拟用或已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资金。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管理,参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要求进行全程管理。按“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安全、及时、有效,专款专用。

第二章 借款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指定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向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程序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二)州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偿债能力,与国开行协商借款额度。
(三)按《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审定的项目,报国开行认可实施。

(四)州投资公司按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商定的借款额度,与国开行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将资金划入州投资公司专户。

第五条 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专款专用。州投资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州级项目业主、县级借款人和项目业主须在州信用办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州信用办按本办法规定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理监管协议》。

第六条 州级由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满足提款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州信用办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州信用办发出拨款通知,州投资公司凭拨款通知办理拨款手续,拨入项目单位专户。

州级非财政全额还本付息项目,按上属程序申请拨款,州投资公司凭拨款通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转贷款合同》,办理拨款手续,拨入项目建设单位专户。

第七条 县级项目,符合用款条件的,由州人民政府与项目县人民政府签订《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州信用办依据责任书发出拨款通知,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国有法人实体作为县级借款人,州投资公司凭拨款通知与项目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签订《转贷款合同》,办理拨款手续,拨入项目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专户。

第八条 提款条件:

(一)州、县人大批准,政府承诺由财政安排还本付息的文件;

(二)非财政全额安排还本付息项目的抵押物及偿债保证措施;

(三)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凭据;

(四)项目工程进度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资金进度计划;

(五)借款人未发生违反州县人民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信用合作协议》、《转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借款资信状况对贷款的安全性不构成威协;

(六)州级项目业主单位使用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政府信贷资金,须提供州人民政府负责还本付息的文件;

(七)州投资公司和国开行要求的各类报表、资料。

第九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严格按国开行认可的项目使用,如需调整,应按《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政府信贷资金的使用,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业主经办人复审认可,业主法人代表批准后方能付款。

第十一条 州、县代理银行在收到州投资公司的转借款后,须及时给收款单位打印收款通知单。银行依据用款单位报送并经州信用办和州投资公司联合审核批准的“贷款资金划拨审批表”拨付资金,且每月给州、县专户所属州投资公司和县级指定借款人打印收支对账单。代理银行必须监督各用款单位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每季向州信用办、州投资公司报送监管报告。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发放贷款的,由《转贷款合同》双方负责协商修改合同,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停止发放借款:借款人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向转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拒绝接受转借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三章 偿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的按期偿还,建立良好的偿债机制,州投资公司、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借款人,必须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投资项目收益;

(三)特许经营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四)利用财政资金或政府信用贷款建设的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收入所得收益;

(五)其他资金。

各种偿债资金总和要能满足当年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偿还贷款资金的本息,州、县应按《转贷款合同》规定严格制定偿还计划,按时将应偿还的本、息划入州投资公司偿债专户,州投资公司统一偿还国开行。

第十五条 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安排偿债资金,按期拨入州投资公司偿债专户。

政府信贷资金建设项目涉及供水、供气、办学、路桥等各项收费和经营、出让收入的,以及土地开发收益、税收优惠退返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应按其所取得资金的一定比例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具体项目收入拨入比例,由州、县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息回收,坚持“先取息、后取本,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的原则。还款顺序为:

(一)支付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

(二)支付应付罚息;

(三)支付应付利息、复息;

(四)支付应付的本金。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时,应提前30天向转借款人递交借款展期申请,并附相关展期材料。贷款到期后,不办相关展期手续又不按时还贷的,按《转贷款合同》的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八条 县级未按期偿还信用贷款本、息的,州财政有权扣减该县的财政资金用于抵还。

第十九条 转入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在确保当年还款的前提下,由州投资公司和县级指定的借款人提出意见报州信用办,经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周转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转贷款合同》办理各项借款或费用结算业务。国开行对我州所借信用贷款计息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属于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转贷款合同》约定办理各项借款或费用结算业务。国开行对我州所借信用贷款计息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属于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内部工程审计、费用审核,控制不合理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用资金项目档案是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准确、完整地建立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州信用办、发展计划委、财政和投资公司,应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转借款人、借款人、项目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州信用办。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和项目单位应接受国开行的监督和检查。偿债资金专户须接受州信用办、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的监督检查,州、县投资公司每年末要向州信用办报送偿债资金收缴及偿还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若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和重大风险事项,可能影响转借款人正当权益的,应及时向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报告,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借款协议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擅自动用偿债专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移交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部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三、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为有效解决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四、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违法行伪,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要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具体措施。

  七、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信用制度。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公示。

  八、完善工作机制,疏通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除要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外,还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农民工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决。农民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三方机制的协同作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和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

  十、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和企业自查活动

  建筑业企业要在10月26日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于11月5日前,要将开展自查活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今年第四季度,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等行业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