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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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管制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法院工作通讯第十一期)内载“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根据以上规定贪污分子被判处管制之日期,应将判决前限制自由之日期按日折抵,不能由判决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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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件

财社[2002]18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
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核查其异地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无《回执》,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主动与加工企
业主管海关联系。经核实执行情况正常后,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上述有关单证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应按规定由经营单位交付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如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保证金转税或转罚款。有内销行为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及补征缓税利息。保证金数额不足或因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
位主管海关负责协助扣划税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附件一:

海关编号: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__海关:
我______(公司、厂)需将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 )委托______
(公司、厂)进行加工,委托合同号______。我们保证遵守《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我们
愿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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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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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地址: 电话: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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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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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
2、企业管理类别由海关填写。

附件二:

海关编号: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__海关:
你关区内______公司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编号______),我关已同意
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册号为______),现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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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口料件|实际出口成品|内销情况|走私违规情况|合同结案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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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加工地海关留存,一联交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______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