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4:39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1990-08-31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12月17日,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春节黄金周即将到来。为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旅游健康安全秩序,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丰富多彩、安全有序的春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春节是我国人民合家团聚的传统节日,是大学生放假回乡和民工返乡的高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克服松劲情绪,完善春节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努力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继续贯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今年春节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1月1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非典防控措施,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春节黄金周更须切实抓好旅游安全,切实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牢固树立这一指导思想,并贯穿于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
  必须切实抓好非典防控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非典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在认真落实非典防控措施的同时,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2004年1月12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雪橇、雪爬犁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滑雪、滑冰、冬泳、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滑雪滑冰器械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烟花爆竹施放区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种集会、庆贺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供暖、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2004年1月12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路面冰雪和其他障碍,必要时要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春节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进一步整治和维护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春节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也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保障。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步恢复,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可能重新抬头。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春节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督导各旅行社抓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工作,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对顶风违纪者坚决严惩。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2004年1月12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结合“2004百姓生活游”主题,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符合健康安全卫生要求的节庆活动和旅游产品,通过做好对本地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工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并以此推动我国旅游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
  春节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2004年1月12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 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1]52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水利局拟订的《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

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下列标准计收:


水资源

水用途
地表水 地下水 单位
生活 0.01 0.02 元/立方米
工业 0.02 0.03 元/立方米
水、火力发电 0.0015 0.005 元/千瓦小时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登记手续,向有关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地表水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日取水0.15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和水(火)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除按规定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以外,其他取水由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核定金额,制发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及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款,银行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六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取水和农户家庭供水;
(二)城乡单个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
(三)残疾人工商企业自备取水设施的取水;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用于生活的;
(五)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水资源费的项目。
第六条 征收水资源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专用票据。
第七条 水资源费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调查、评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与保护、供需平衡研究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制订,部分地下水补源回灌、新水源开发;水法规调研、制定、宣传贯彻和执法装备及管理费用;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收水资源费用于基本建设,须经计划部门同意。
水资源费应遵循先收后支、量人为出的原则;当年有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额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缴纳,并按《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