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
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公章。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
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321900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信任号
1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000001
2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20000002
3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20000003
4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04
5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20000005
6
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
20000006
7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20000007
8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20000008
9
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
20000009
10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10
11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20000011
12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12
13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3
1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4
15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20000015
16
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20000016
17
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17
18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20000018
19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19
20
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20000020
21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20000021
22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20000022
23
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
20000023
24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0000024
25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25
26
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20000026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27
28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20000028
29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00029
3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000030
31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31
32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32
33
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33
34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000034
3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20000035
36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0000036
37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37
38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20000038
39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20000039
4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000040
41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20000041
42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20000042
43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43
44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20000044
45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45
46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20000046
47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20000047
48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20000048
49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00049
50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20000050
5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51
52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20000052
53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20000053
54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
20000054
55
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
20000055
56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56
57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20000057
58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58
59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20000059
60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20000060
61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20000061
62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20000062
63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20000063
64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64
65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0000065
66
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
20000066
67
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20000067
68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68
69
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20000069
70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20000070
71
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
20000071
72
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20000072
73
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
20000073
7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20000074
75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75
76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20000076
77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0000077
78
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20000078
79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79
80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20000080
81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20000081
82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00082
83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
20000083
84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20000084
85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0000085
86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20000086
87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87
8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88
89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
20000089
90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20000090
91
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91
92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20000092
93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20000093
94
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94
95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20000095
96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20000096
97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20000097
98
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98
9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20000099
100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0
101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0000101
102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0000102
103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20000103
104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20000104
105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5
106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000106
107
湖北德豪律师 事务所
20000107
108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000108
10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20000109
110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20000110
111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20000111
112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20000112
113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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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决定
(1987年9月5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1983年6月20日由国际劳工组织第六十九届大会通过的《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国际劳工大会第159号国际劳工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中译本)
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983年6月20日于日内瓦
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章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政策原则
第三章 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的国家行动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3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六十九届会议。
注意到1955年职业康复(残疾人)建议书和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制定的现有国际标准,
注意到自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通过以来,对康复需要的认识,康复工作的范围和组织,及许多会员国在该建议书所涉及的问题上的法律和实际情况,都有了重大发展,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已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其主题为“充分参与和平等”,同时,一项关于残疾人的综合性世界行动计划将在国际和各国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以及“平等”的目标提供有效措施,
考虑到这些发展已使得宜于就此主题通过新的国际标准,这些新标准尤其考虑到保障城市和农村地区所有各类残疾人在就业与参与社会方面的平等机会和待遇的需要,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职业康复”的若干提议,并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兹于1983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第一章 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所称“残疾人”一词,系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从而在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
二、就本公约而言,所有会员国应视职业康复的目的是使残疾人能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从而促进他们参与或重新参与社会。
三、本公约各项规定应由会员国通过适合国家条件和符合国家实际情况的措施予以实施。
四、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各类残疾人。
第二章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政策原则
第二条
所有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实际情况和可能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
第三条
此项政策应致力于保证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以及增加残疾人在公开劳工市场中的就业机会。
第四条
此项政策应基于残疾工人与一般工人机会平等的原则。尊重男女残疾工人的平等机会和待遇。为残疾工人获得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有效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第五条
关于此项政策的实施,包括为促进从事职业康复活动的公办和私立机构间的合作与协调而采取的措施,应与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还应与有代表性的残疾人或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进行磋商。
第三章 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的国家行动
第六条
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公约第二、三、四、五条生效。
第七条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并对之进行评价,以使残疾人能够获得、保持职业及提升;在可能和适当情况下,现有的为一般工人提供的有关服务应经必要调整后使用。
第八条
应采取措施促进在农村和边远社区建立及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服务。
第九条
所有会员国应致力于保证对康复顾问和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其他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使用。
第十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二、本公约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十二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一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受本公约约束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规定通知解约。
第十三条
一、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二、局长在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关于第二份批准书已送达并登记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四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六条
一、如大会通过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
(一)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即依法视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而不须按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