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49:21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孕育而生,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当然也是如此。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自己的权利自己管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作者无法直接行使权利,也无法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孕育而生。在信息时代,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个人实施和管理著作权权利越来越不现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则越来越必要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权利,代表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并为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用,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对侵权者进行打击。这种制度既可解决著作权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签约之苦,并有效监控作品的使用状况。

著作权集体组织的作用
1851年法国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组织至今,国外一百五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桥梁作用
作品使用的范围极广,譬如一篇文章发表后,其他的报、刊、网站想转载,出版社想收录进专辑出版……出版一本多人的辑子,一一找到作者获得许可并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作者有的使用的可能是笔名,有的地址、电话多有变化。这么多单位找作者,作者也是应接不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解决了作者与使用者沟通的难题,使用者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家基本可以获得所有作者的许可,而作者更是不用操心,将一定的著作权许可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等待分取许可费用就行。

2、著作权权利的守护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另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具有各地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及其他专业人才。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很高的监控能力,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打击能力。

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不过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运做能力,这个问题还得留待以后再完善。

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运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有的权利都来自作者的授权,作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将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机构行使,作者一般将两个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一是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一是代表作者以诉讼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作者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并将许可费用,以及侵权赔偿费用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作者。
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只需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份协议,其他所有的事情由集体管理组织来运作,作者就直接等着分许可费用及侵权赔偿费用就可以了。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
我国直到2001年10月才在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中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上1992年12月17日就已经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我国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更象行政机关,要么半死不活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要么缺乏基本运做规范,以致受到广泛的质疑,可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行体制下暂行解决途径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不久以前我国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按该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只能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按该条例的规定,其实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他们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来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组织具有分支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有能力发挥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的作用。那么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完全有能力取得一定作者的授权,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效。
按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集体管理机构与法律规定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律师事务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根据作者的授权来解决。

※:关于律师事务所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内容请见作者的另文详述。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箱:lawyerwy@263.net。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恢复按税则法定税率征税,其暂定税率停止执行(见附表),但对于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订进口合同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含1998年12月31日)实际到货的,仍准
予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公告。

附: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
|序 号| 税 号 | 商品名称 | 暂定税率 | 税则税率 |
|---|------------|------------|------|-------|
| 1 | 39021000 |聚丙烯 | 9% | 16% |
|---|------------|------------|------|-------|
| | 55013000 |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 | 7% | 15% |
| 2 | | | | |
| | 55033000 | | | |
|---|------------|------------|------|-------|
| 3 | 29051300 |正丁醇 | 3% | 8% |
|---|------------|------------|------|-------|
| 4 | 29071110 |苯酚 | 3% | 10% |
|---|------------|------------|------|-------|
| 5 | 29141100 |丙酮 | 3% | 8% |
|---|------------|------------|------|-------|
| 6 | 29152110 |冰醋酸 | 5% | 9% |
----------------------------------------------



1998年7月7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亟须规范

作者:谷辽海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时间:2006年2月22日
(本文原始出处:谷辽海所著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是行政主体根据投诉人的申请,为解决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而由行政主体(即我国各级财政机关)就政府采购争议事实的认定、实体法及其程序法的适用,通过对当事人和相关事实的调查,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行政规章,依法作出书面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各级财政机关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执法手段。

《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了大量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然而,目前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参差不齐,五花八门,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是“缺斤少两”,就是轻描淡写,必备要件残缺不全,很少将投诉意见和争议焦点全面反映在投诉处理决定中,我们几乎看不到行政主体运用证据和法律,对投诉意见逐一进行阐述、肯定和否定。

投诉处理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有:其一,行政机关对与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裁决。需要说明的是,该民事纠纷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无关,但与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主要是采购主体与供应商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于现行法律明确将政府采购合同确定为民事合同,故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该适用《合同法》,故这里也就排除了行政主管的范围,而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但在书面合同签署之前,缔结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属于财政机关处理。其二,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争议行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没有《政府采购法》的专门授权,其他任何行政主体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争议裁决的执法主体。其三,行政裁决是各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一旦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而不管纠纷当事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承认,都不会影响投诉处理决定所应有的法律效力。对此,相对人如果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由于投诉处理决定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经得起司法审查,行政主体所实施的投诉处理决定应该具备相应的内容和形式要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投诉处理决定分别由首部(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审查结果等)、正文(事实、理由、处理结果)和尾部(交待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三部分组成。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在首部,应具备当事人各方的基本情况,投诉人申请事项、案情事实等部分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和写明的要素。案件由来、审查机构和方式应该明确,从而便于人们了解该案在行政审查程序上是否合法。正文部分应该写明发生争议的内容,争议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争议的事实,一般应先概况写明投诉人所提出的对采购过程异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证据,被投诉人即采购主体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由于目前我国实践中将质疑程序作为前置程序,相关的行政规章也有明确规定,尽管笔者曾经在多篇文章中存有异议也质疑过多次,说明政府采购救济途径中的质疑程序非法定的必经程序。这一点,笔者认为,还须引起行政主体的足够重视。

不同意见均应该反映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在五彩缤纷的政府采购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行政主体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这些不同的观点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应该有所体现。对一些争执的焦点要准确地予以记载并进行分析、说明,为明确是非曲直提供事实基础。现在许多行政主体对自己不利的以及争议焦点没有如实地反映在其处理决定书中。对于一些分歧和争执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应该充分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论证和辩驳,增强具体行政行为的说理性,以反映解决问题的透明度。

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在正文中交待清楚。由于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首先应该有思想准备,对每段事实的认定,均须有足够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作为支持。认定事实一定要注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等。在理由部分尤须注意的是,行政主体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以及参照的行政规章条款;应搞清楚不同法律的层级效力,在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行政规章。在援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时,必须说明具体所适用的条款,而不能笼统地说依照某法律的有关规定。

总之,投诉处理决定应该针对投诉事项进行条分缕析、深入论证,有的放矢,阐明事理。所阐述的理由,论点和论据之间应该自然衔接,合乎事理,恰如其分,使事实和理由相一致,结构严谨清晰,表达准确,说服力强,令人信服。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最初来源于谷辽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本次发表时经过作者删节)